关税聚焦|海关预裁定让进出口贸易活动可预期 浏览量:2571 发布时间:2019-07-30

【导语】自2018年2月起,预裁定制度在全国海关实行,这是海关总署落实十九大“推动形成全开放新格局,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策”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履行《贸易便利化协定》国家义务的有效措施。截止今年6月,全国海关共制发预裁定决定书1520份,其中商品归类1190份,价格298份,原产地32份。预裁定制度的实施,提升了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测性与申报的合规性,缩短了货物在口岸通关时间,同时避免高资信企业因归类错误导致企业信用等级下调,有效促进贸易便利化。

【预裁定制度的实施】


【预裁定制度的优势】


【申请预裁定的事务范围】


【哪些企业能申请预裁定】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申请人向哪个部门申请预裁定

预裁定申请人应当向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预裁定。

提出预裁定申请的时间要求


提出预裁定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向海关提交预裁定申请。从提出申请到海关做出预裁定决定,申请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预裁定所有文书的提交、补充、查看、打印等操作。

预裁定的作业流程


【预裁定申请的办理周期】


【预裁定决定的有效期】

预裁定决定自《预裁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年内有效。

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预裁定决定的效力

对于申请人按照预裁定决定进行申报的,海关应当予以认可。其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向海关申报。

预裁定决定的溯及力

预裁定决定对其生效前已经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预裁定决定的效力范围

企业申请预裁定所指向的货物。该预裁定申请人在其有效期内进出口与该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所有货物。

情形相同货物的基本含义


【使用《预裁定决定书》进行申报】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作为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內逐项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

【不使用《预裁定决定书》进行申报】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货物,不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或者实际进出口情形与提交的《预裁定决定书》所述情形不一致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预裁定决定书》的公开

“除涉及商业秘密內容外,海关可以将预裁定决定内容公开”,为从事相关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其他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参考借鉴。
除涉及商业秘密內容外,预裁定机关会在海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预裁定决定。申请人如需海关保密,应提供合理的保密声明,在申请时勾选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将不予公开。

《预裁定决定书》的复议与诉讼


【《预裁定决定书》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
《预裁定决定书》企业网上申请,海关网上审批,数据同步联网,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海关内部系统实现数据联网共享,企业使用《预裁定决定书》时也不需要纸质版本。如果企业确有需要,可以联系裁定机关(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申领加盖“XX海关预裁定专用章”的纸质决定书。

预裁定的网上申请方法


【“中国海关归类化验”手机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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